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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名称
养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鹿角
基本信息
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定情况下,允许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养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执行:鹿角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不适宜人群
过敏体质者
实施日期
2014-10-23
数据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4〕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