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名称 | 氨基酸螯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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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申请注册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提供明确的产品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性质,配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二)提供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包括原料和产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分别在灌胃2小时、4小时后重点观察消化道大体解剖和病理变化情况)和30天喂养试验[肝、肾、胃肠(包括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的组织病理报告。 (四)国内外该氨基酸螯合物食用的文献资料。 |
适用的食品类别 | 可用于保健食品 |
实施日期 | 2005-07-01 |
数据来源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