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名称 芦荟
基本信息 申请注册以芦荟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须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芦荟品种鉴定报告。
(二)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芦荟品种为库拉索芦荟和好望角芦荟。其他芦荟品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该品种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的文献资料。
(三)芦荟原料应符合《食用芦荟制品》(QB/T 2489)的要求。
(四)按照《中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增加蒽醌类成分的含量检测指标,并按照范围值标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增补)
食用量 芦荟的食用量控制在每日2g以下(以原料干品计)。以芦荟凝胶为原料的除外。
适用的食品类别 可用于保健食品
不适宜人群 孕产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少年儿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增补)
对标签的标注要求 注意事项增加“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增补)
实施日期 2005-07-01
数据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