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名称 | 脱氧核糖核酸(D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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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1.核酸类保健食品系指以核酸(DNA或RNA)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生产的保健食品。
(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
第三条申请核酸类保健食品,除须按保健食品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2)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
(3)企业标准中应明确标出所用核酸各成分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
(4)提供所用核酸原料的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的纯度检测报告。
2.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
3.保健食品中所使用核酸,其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
4.核酸类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按推荐摄入量规定倍数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产品除核酸外的所有其他配料),当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均有统计学差异时,该产品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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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 | 增强免疫力(暂定) |
食用量 | 核酸类保健食品,其核酸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 |
适用的食品类别 | 可用于保健食品 |
不适宜人群 | 痛风患者、血尿酸高者、肾功能异常者 |
对标签的标注要求 |
核酸类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中功效成分一项,应当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实测值,明确标出产品中具体核酸成分的含量。
所有保健食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核酸类保健食品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血尿酸高者、肾功能异常者”。(由关于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674号)调整不适宜人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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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5-07-01 |
数据来源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