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01
2024年4月28日
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1. 经物理粉碎后制成产品的工艺要求
主要工序包括:切制、粉碎、灭菌(一般采取湿热灭菌或辐照灭菌等灭菌方法)、干燥、过筛。原料经物理粉碎时,不应采用超微粉碎,粉碎后的原料原则上不宜超过200目。
2. 原料以水为溶媒加热提取的工艺要求主要工序包括:切制、粉碎、过筛、水煎煮、固液分离(包括过滤等)、浓缩、干燥。水煎煮等工序应确定关键工艺参数(煎煮次数、加水量、煎煮时间等)及范围。
(1)备案人提交的生产研究资料应为商业规模生产,研究资料包括在工艺路线、关键工艺参数不变的前提下,如何保证大生产时不改变原料投料量时,中间体/中间产物得率、成品率应相对稳定,中间体的质量稳定(如主要成分含量、相对密度、含水量等)。
(2)备案产品为固体制剂的,如需要采用水为溶媒提取时,一般至少选用饮用水,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备案产品为液体制剂的,可采用饮用水、纯化水进行水提取。
(3)水煎煮应符合传统煎煮方法,生产工艺参数设定应保证药材中有效成分的充分释放。不宜采用浸渍、低温渗漉等提取方法。备案产品应根据产品研发情况,确定原料的前处理方法、煎煮次数、加水量、煎煮时间等参数。
(4)原料以水为溶媒加热提取后,应采用物理方法进行固液分离,不应通过精制方法(如水提醇沉、膜过滤、离心等)进行分离。
(5)上述煎煮液,浓缩和干燥时应依据制剂成型的要求及影响浓缩和干燥效果的因素,选择适宜的工艺方法制成浸膏或干燥品。
(6)产品的原料投料量固定的前提下,辅料用量除应具有明确的工艺必要性和合理性外,还应确保不同批次终产品得量稳定一致。对于产品生产工艺包括提取工序的固体制剂,填充剂用量可为适量,液体制剂的稀释剂可为适量。
(7)备案人可采用将原料和经自行对原料进行水提取后混合制成的产品进行备案,产品配方中原料名称为人参/西洋参/灵芝。对于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同时使用原料粉碎和/或水提物作为配方原料的(如灵芝和灵芝提取物),均应转为备案管理。
(三)产品剂型的主要生产工艺
备案人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合理选用主要生产工序,必要时可重复使用。
1. 合剂:提取、过滤、浓缩、混合、溶解、配制、定容、灌封、灭菌、包装等工序。
2. 膏剂:提取、过滤、浓缩、混合、配制(或炼蜜调制)、灌封、灭菌、包装等工序。
3. 茶剂:提取、干燥、粉碎、混合、包装等工序。
4. 其他剂型主要生产工序应符合现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要求。原料经辐照灭菌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应符合食品标签相关要求。
四、产品技术要求
备案产品的技术要求中除应明确表征相应产品剂型的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
以人参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产品名称为“*牌+人参+属性名”,不应以“园参”、“林下山参”作为产品通用名,也不应在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中体现“林下山参”。使用林下山参作为原料的产品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以灵芝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产品名称为“*牌+灵芝+属性名”“*牌+灵芝(赤芝)+属性名”“*牌+灵芝(紫芝)+属性名”。以西洋参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产品名称为“*牌+西洋参+属性名”。茶剂(袋装茶剂)的产品名称中属性名为“茶”,如“**牌人参茶”“**牌人参袋泡茶”。
上述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不应在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后增加原料年限,如“*牌+人参(6年)+属性名”。
(二)鉴别
一般应采用专属性较强、灵敏度较高、重现性较好的方法。对于直接经物理粉碎而制成产品的,原则上应建立显微鉴别方法,可根据原料情况增加专属性鉴别指标。
(三)理化指标
应该包括一般质量控制指标(如水分、灰分、pH值等)、污染物指标(如铅、总砷、总汞等)、真菌毒素以及有限量要求的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及必要的农药残留指标等。
(四)标志性成分
应为产品主要原料含有的性质稳定、能够准确定量、与产品保健功能具有相关性的特征成分。根据备案产品的生产工艺,可通过制定单体成分含量、大类成分含量等多种方式表征产品特性。人参和西洋参的单方产品中,技术指标包括总皂苷等;灵芝单方
产品技术指标包括多糖类成分等,还可参考已批准注册的产品、现行《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有关要求制定指标和指标值。对于增设其他指标的,应提供已有的文献报道,并说明具有量效关系等资料。
五、产品备案的其他要求
(一)原料来源要求
产品备案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备案凭证附件2产品技术要求的原料质量要求中,应标明所用原料的品种基源、产地(产区)、供应商(不超过2家)、质量标准(其中技术指标应至少符合原料目录中的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其中原料的供应商应具有合法资质,营业执照中应至少包括原料药材或饮片销售的经营范围。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人参、西洋参、灵芝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的管理和追溯过程中,应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技术要求,并参照现行《中国药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对原料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安全性指标和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外源性物质检测、监管。
(二)产品备案要求
保健食品产品申请备案时,应提供由具备合法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与试制生产为同一批次原料全项目检验报告(不同供应商、产区的应分别提供),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至在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上报备案申请之日止,报告的有效期为2年。检验机构应对原料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出具结论。
(三)原料采用水提取工艺的要求